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办法》的通知
黑建规范〔2022〕3号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为深入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推进我省“数字工地”建设,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日
《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办法》
一、为提升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互联网+监管服务”模式,推动监管方式数字化转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测服务平台”)是指综合运用移动终端、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对施工现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实施监测与服务的信息平台。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纳入监测服务平台管理。
监测服务平台由系统软件、外接采集设备(视频、环境监测、测量、传感器等设备)、数据上传设备(服务器、交换机、光缆、网卡等网络设备)、服务终端(计算机、手机等手持终端)等组成。
四、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坚持统一标准、业务协同、数据共享的原则,推动市场与现场联动,施工管理与消防审验融合。全面落实参建主体、主管部门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五、监测服务平台搭建项目部、企业两个应用层级和省、市、县(区)三个监测层级的五级运行架构。
六、监测服务平台包含工程综合管理、施工资料管理、实名制管理等应用子系统。
七、监测服务平台通过采集项目基本概况、实名考勤、施工环境、人员作业、设备运行等智能化信息,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分类预警与提示,监测处置情况。
八、建设单位应用。按时拔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保证工程项目监测服务平台外接采集设备建设、运行、维护的资金,保障监测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监测服务平台外接采集设备安装和数据上传进行验收。
九、施工单位应用。负责在项目开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包括工程概况、设备清单、验收要求、采集设备安装布置图、人员维护及分工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完成监测服务平台所需数据上传对接;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实时调整采集设备的位置和数量;配备专人负责平台软硬件的维护;开展施工现场日常管理工作;与参建监测服务平台建设软硬件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责令。
十、监理单位应用。审查专项方案,参与验收;监督复核监测服务平台应用情况;应用监测服务平台完善监理信息,开展监理工作,并按要求上传监理工作数据。
十一、勘察设计单位应用监测服务平台开展设计文件的设计交底、设计变更等工作;对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专项措施,必要时辅助提交专项设计方案。
十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单位应用。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匹配符合要求的外接采集设备、数据上传设备和服务终端等硬件设施;接入监测服务平台,及时上传相关数据。
十三、县(区)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应用。负责本地区建设项目纳入监测服务平台的监管,保障工程项目信息的有效对接;开展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如发现未安装、擅自关闭、随意拆卸数据采集设备的,视为安全生产费用(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不到位;建立监控指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交办整改;留取相关数据信息、影像资料备查;进行数据信息统计分析研究,提供政策参考依据。
十四、监测服务平台各应用单位和网络运营商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密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相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密码应用工作。
十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数据中断的,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单位应向当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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