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通知
黑建规范〔2022〕9号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应用办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生产活动数据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省住建厅决定启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系统
(一)主要功能
检测系统与检测机构动态联网,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实现试验数据的真实性。检测报告实行全省统一的防伪标识码。
(二)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
(三)应用前期准备
各地应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应用要点》(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应用要点》),组织本辖区内质量检测机构先期完成试验室的信息登记和系统改造工作。
二、系统登录
(一)系统地址
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fcxjst.hlj.gov.cn/)进入首页的“业务系统”导航模块,点击“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选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业务操作。
(二)登录方式
登录检测系统采取帐号的模式。主管部门的帐号分配和检测机构的账号注册,详见附件《应用要点》。
三、时间安排
(一)2022年11月30日前,各地分别登陆检测系统,按《操作手册》(请在检测系统首页“资料下载”中下载)完成管理权限申请。
(二)2022年12月30日前,按《应用要点》中的信息登记和系统改造指引,完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信息登记和系统改造工作。
(三)2023年3月底前,全面运行,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结合检测系统对检测机构实施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牵头部门及责任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指导所辖县(市、区)有序推进检测系统的应用、对接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检测系统向用户免费开放,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及时反馈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451-82718730、53621970
邮箱:jczxbzk@163.com
系统技术咨询电话: 0451-53613796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5日
附件: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
服务系统应用要点
一、账号分配和创建
(一)各级部门管理员账号由上级主管部门创建和分配,其他监管人员账号由同级主管部门管理员创建和分配。
(二)在本省开展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在省级检测系统注册企业管理员账号,并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信息、企业人员和检测设备信息等。
(三)检测机构完善企业相关信息后,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信息登记和系统改造
(一)检测机构统一在省检测系统登记并完善机构信息、人员信息及设备的升级改造。
(二)检测机构无企业版检测系统的,免费使用省厅提供SaaS 版检测系统。
(三)检测机构自有企业版检测系统的,应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数据接口指南》(请在检测系统首页“资料下载”中下载)升级改造,并对接省级检测系统。
三、数据报送
(一)对接视频监控。检测收样、试验场所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息应与检测系统实时对接。
(二)见证取样管理。应在施工现场取样过程中植入混凝土RFID 电子标签和固定钢筋二维码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并利用定位、拍照等方法确定取样地点。检测机构应核验样品的芯片和二维码信息,确保试件样品的真实性, 做好见证取样试件的收样管理工作。
(三)数据采集上传。各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对已收样的混凝土试块及钢筋试件开展检测试验,混凝土试块破型及钢筋试件破坏自动抓拍照片,试验过程自动记录力值曲线作为试验原始数据记录存档并上传系统。
(四)使用全省统一防伪标识码。全省实施统一的检测报告防伪标识码信息化管理,并作为工程验收资料使用。
(五)报送方式。
1.各地已建检测系统的,应与省级检测系统完成对接, 并确保数据传输及时准确。
2.各地未建检测系统的,可直接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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