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智慧工地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和黑龙江省省委、省政府新发展理念的工作要求,大力推进我省“智慧工地”建设工作,引领行业企业科技创新,实现信息技术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深度融合,提升施工现场现代化管理水平,推动我省建筑行业转型升级,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智慧工地竞赛活动(以下简称:智慧工地竞赛活动)由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智慧工地竞赛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化运行、规范化操作、标准化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且必须符合国家及黑龙江省现行有关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采取企业自愿参与原则,申报单位为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五条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包括省内、省外)和非本省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在建工程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内的工程,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参与申报。
第六条 同一个工程项目,由不同单位共同施工建设的,可以采取联合申报方式(联合申报单位不能超过3家)进行申报。
第七条 评价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项目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开工手续齐全,未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不涉及国家机密;
(二)建立相关智慧工地管理体系和制度,实施目标管理;
(三)编制智慧工地建设方案,目标明确,内容完整;
(四)智慧工地建设内容应进行专项交底和培训;
(五)智慧工地采用的软件、设备、工具、技术应符合信息协同的要求;
(六)智慧工地实施数据应有效采集、可靠存储、可追溯,满足管理需求。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针对工程特点、所处环境、项目目标等实际情况进行需求分析,选用适宜软件、设备、工具、技术,对施工项目的人、材、机、场地进行全过程动态控制和协同管理,在评价时提交相应资料文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参评智慧工地竞赛活动:
(一)智慧工地数据与项目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工程;
(二)智慧工地数据未被管理采用的工程;
(三)因安全、质量、环保、治安等问题而被行政处罚的工程;
(四)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工程。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申报
1.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整理申报资料;
2.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审核盖章确认后,报送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
(二)初审
1.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受理申报资料;
2.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资料、项目成果进行资料评审;
3.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推荐进入现场复查程序。
(三)现场复查
1.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业专家,成立现场复查组,复查组采取组长负责制,人数一般为4-6人,其中:协会联络员1人,专家3-5人;
2.复查组听取申报单位对智慧工地情况的汇报;
3.复查组听取建设、监理单位对智慧工地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申报单位人员应回避;
4.复查组对申报单位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智慧工地应用的核查,并作出量化评价;
5.复查组内部评议,统一意见;
6.复查组对智慧工地的复查情况与申报单位进行现场交流,做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价。
(四)终审
1.复查组组长向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提交复查报告;
2.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依据复查组组长的复查报告评审出智慧工地竞赛活动Ⅰ类、Ⅱ类、Ⅲ类成果。
(五)公示
获得智慧工地竞赛活动成果的工程项目,在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公布
公示无异议的工程项目,在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网站正式公布。
第十一条 评价成果应用
(一)获得竞赛活动成果的工程项目由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颁发证书。
(二)获得竞赛活动成果的工程项目由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择优向国家级相关赛事推荐。
(三)智慧工地竞赛活动成果可作为黑龙江省优质工程(龙江杯)的加分依据。
第十二条 智慧工地竞赛活动评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复查组的现场复查工作,申报项目基本信息必须数据清晰、真实可信。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尽职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智慧工地竞赛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鼓励参评项目积极在媒体上展示自身良好形象,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建筑业协会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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